蘇市監規〔2025〕9號
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局機關各處室(局),藥品監管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
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規范市場監管執法行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長江三角洲地區(以下簡稱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袌霰O管領域行政處罰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或者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守法定程序,堅持過罰相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因素,合理、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對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在適用本規定時,應當秉持包容審慎的原則進行綜合裁量。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督促引導當事人積極整改,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適用情形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原則上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屬于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的,可以分別結合違法行為和危害后果輕重程度、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程度、受脅迫或者誘騙程度、供述或者配合查處的違法行為輕重程度以及其他情節,綜合裁量確定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屬于前款第一、三項情形的,可以結合違法行為和危害后果輕重程度以及其他情節,綜合裁量確定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屬于前款第二、四、五項情形的,可以分別結合配合調查程度、所起的作用大小、生活困難程度以及其他情節,綜合裁量確定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完全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或者第二款規定的所有條件,但情節輕微,適用單行法罰則中最低限度處罰仍明顯不當、顯失公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相關規定,經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適用減輕行政處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對處罰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裁量因素
第十條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觀過錯較??;
(二)初次違法;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四)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五)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
(六)案涉貨值金額較小,或者案涉產品、服務數量較少;
(七)案涉產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或者案涉產品、服務風險較低;
(八)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第十一條 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如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案涉產品安全風險較小,僅造成較小財產損失,未直接造成人身傷害等;
(二)危害范圍較小,包括區域范圍、受眾范圍等;
(三)未造成明顯不良社會影響;
(四)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五)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已顯著減輕且剩余后果輕微;
(六)與違法行為損害的對象達成和解;
(七)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未造成特定對象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沒有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沒有危害后果。違法行為雖然造成安全風險,但當事人已經及時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或者有效管控風險,使風險并未轉化為實際危害的,可以視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及時改正: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的;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的;
(三)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
前款所列三種情形的及時性、主動性依次減弱,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時,應當綜合考慮改正情節。
改正包括但不限于下架案涉產品、停止提供案涉服務、履行法定義務等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的措施,或者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防范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的過錯程度大于過失。
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產經營責任;
(四)當事人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
(五)當事人是否取得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授權;
(六)其他能夠反映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當事人主張無主觀過錯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證據進行核實,并對當事人是否屬于無主觀過錯予以認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二年內第一次實施該性質違法行為。
前款規定的期限,是指當事人前一次違法行為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與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的時間間隔。處理決定包括行政處罰,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不予立案和責令改正,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執法辦案系統,未發現當事人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各地對初次違法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在案件調查終結前,當事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且產生了實際效果的,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包括主動召回案涉產品、退回違法所得、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
在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環節,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按照前款認定。
第十六條 當事人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自身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對被供述的違法行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于正在被調查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條處理。當事人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其他經營主體違法行為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處理。
第十七條 認定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應當同時符合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兩個條件。
當事人表面配合、變相躲避或者拖延調查的,不屬于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按市場監管部門明確要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不屬于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但當事人具有配合意愿,主動提出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對提供證據材料進行指導,并在指導后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
(一)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較小,不是違法行為的主要推動者或者決策者,處于從屬地位的;
(二)未參與違法行為主要環節的;
(三)其他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情形。
第十九條 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本人或者配偶,以及其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直系近親屬患有殘疾或者重大疾??;
(二)當事人或者其家庭被民政部門確認為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邊緣;
(三)其他能夠反映生活確有困難的因素。
第四章 綜合裁量
第二十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或者同時具有多項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各項情形綜合考慮,作出最終裁量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實施違法行為,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審慎考量是否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對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造成損害的;
(二)侵害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
(三)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違法行為同時侵害多個法益的;
(五)具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裁量權基準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的。
對有證據證明嚴重危害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不得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和本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和清單,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并依法適用。
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清單或者不符合其中所列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上級文件和本規定,綜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五章 實施程序
第二十三條 在立案前的核查階段已查清違法事實,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闡明核查情況及不予立案理由,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核查材料、不予立案審批表等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在立案后查清違法事實,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依照相關程序要求辦理,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闡明裁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適用情況。結案后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立卷歸檔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長三角地區藥品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等對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2023年1月13日公布的《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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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的通知(蘇市監規〔2025〕9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