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自然資規發〔2026〕1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規劃許可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規劃許可管理,持續提升規劃許可服務效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核定規劃條件
(一)經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是核定規劃條件的法定依據,不得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間治理內容納入規劃條件。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推進“規劃條件+建設要求”工作機制,依據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等意見,將需要在規劃條件核定階段一并提出的非空間治理內容納入建設要求,并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由提出建設要求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監督實施。
(二)地塊涉及混合兼容用途的,依據詳細規劃和地方管理規定,可在規劃條件中確定不同用途的混合兼容比例和對應管控要求。依據詳細規劃,對開發經營類多宗出讓地塊實施統一規劃、合并出具一個規劃條件的,應當分別提出整體和各宗地地塊的控制指標,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得突破各宗地地塊控制指標。
二、依法實施規劃許可
(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應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重點審查項目建設依據是否充分,項目選址選線是否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審批層級不一致的,在收到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或選址意見后,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依規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按規定僅需辦理用地預審或規劃選址的,應在證照或文書上明確。
(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以詳細規劃或達到詳細規劃圖則深度的村莊規劃為依據,符合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等規定的規劃管控要求和相關技術管理規定要求,不得以其他規劃、實施方案或地方性文件規定作為直接核發許可的依據。
(三)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以詳細規劃(村莊規劃)、“通則式”規劃管理規定為依據,不得以其他規劃、實施方案或地方性文件規定作為直接核發許可的依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據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為農村村民宅基地建房以外的其他鄉村建設項目統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便建設單位(個人)后續申請開展施工圖審查、消防設計審查等。
(四)嚴格執行新建居住區等建設項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配建標準,加強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和電動自行車換電設施規劃用地保障。強化規劃管控,配合相關主管部門扎實做好電動自行車、高層建筑、城市燃氣管道、住宅小區防盜窗等領域安全治理工作。
(五)強化規劃許可全流程監管,將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規劃許可事項納入全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測監管系統,獲取自然資源部統一配置的電子監管號作為其證書編號。啟用電子證照的,應采用自然資源部統一監制的樣式。
三、嚴格開展批后監管
(一)合并開展規劃核實與土地核驗。分期開展規劃核實的項目,具備條件的可同步分期開展土地核驗工作;未同步分期開展土地核驗的,應在前期規劃核實合格文書上明確在最后一期規劃核實時開展土地核驗。
(二)落實《自然資源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自然資辦函〔2022〕576號)、《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規劃實施公示公布管理的通知》(蘇自然資函〔2023〕1133號)要求,規范開展各類審批事項的公示公布。
(三)強化規劃許可與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的銜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建設行為,屬于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處職責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查處;屬于地方其他部門職責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發現或收到違法線索后要及時移交其他部門查處,協同做好相關項目規劃許可情況核實,不得只審批不監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
四、切實提升服務保障效能
(一)健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豁免制度,各地應參考省級制定的規劃許可豁免建議清單,結合實際細化相關管理要求,出臺豁免清單并公布實施,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提升審批效率。豁免清單內的項目實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得影響市容市貌、不得侵害相鄰方的合法權益,且應符合相關部門管理要求、滿足相關行業規范要求。
(二)強化部門協同,積極配合、深化推進高效辦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一件事”、高效辦成建設項目聯合驗收“一件事”等“高效辦成一件事”事項,聚力推動政務服務提質增效。
(三)對相關行政審批和規劃執法職能由其他部門行使的,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對接、密切協同,確保相關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4日。
附件: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豁免建議清單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2026年2月12日
附件
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豁免建議清單
一、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城市更新改造類
1.既有小區增設或改造相關設施設備,如增設信報箱、自助快遞柜、自助售貨柜、消防設施、體育鍛煉器械、公共信息發布牌、崗亭、綠化小品等。
2.既有小區增設或改造相關交通配套設施,如內部道路出新、地面停車位劃定。
3.既有住宅增設或改造相關建筑附屬設施設備,如加裝空調架、防盜窗、單層太陽能熱水器、光伏發電設施等。
4.既有小區增設或改造相關無障礙設施,如坡道、扶手等適老化(適兒化)無障礙設施。
5.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不改變建筑結構、房屋用途、外立面形式的更新項目,如房屋維修、內部裝修、消防設施提升等工程。
(二)城市公共服務設施類
1.無獨立占地的電信設施、無線電發射設施。
2.無獨立占地、非經營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設施。
3.市政相關基礎設施設備,如電力、通信等各類立桿、箱體等。
4.在加油站、停車場內部設置的一體化洗車設備。
5.城市公共空間相關便民設施,如警務崗亭(站)、微型消防站、郵箱、座椅、垃圾桶、花箱、體育鍛煉器械、公共直飲水設施、自助式公用電話亭、報刊亭等。
6.城市道路相關輔助設施,如公共自行車亭、公交車亭、非機動車停車裝置、各類標志、標線、界樁、隔離欄、多桿合一設施、快速路隔音屏障等。
7.城市交通相關管理設施,如交通信號控制設備、交通流量檢測設備、簡易通信天線、車輛進出道閘、交通信號燈、護欄、電子警察等。
8.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
9.利用公園綠地、邊角地、插花地以及空閑土地等增設足球、籃球、網球、羽毛球等運動場地,“星空屋”“泡泡房”“地球倉”等可移動無基礎的非永久性設施。
二、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城市更新改造類
1.符合地方規定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供水設施、雨污分流改造等項目。
2.政府主導實施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積的提升改造項目,如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屋頂整治(含平改坡)、小區(村莊)內部環境整治、環衛設施(公廁、垃圾站)整治、農貿市場整治、水利設施(閘站、泵站)改造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等除外。
3.老舊小區改造中,增設各類簡易便民服務設施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m2。
4.不增加建筑面積、不影響城市景觀的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5.在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既有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增體育跑道、活動場地等。
(二)城市公共服務設施類
1.小微園林綠化工程,如亭、廊、園路、水體、駁岸、噴泉、綠地、廣場、園林景觀橋梁等。
2.政府主導實施的河湖水環境治理相關項目,如河湖清淤疏浚、不涉及用地范圍調整的岸坡整治,以及河道內蓄水設施建設等。
3.連通市政管網涉及的地下設施、化糞池、污水處理池等配套工程。
4.不涉及道路規劃紅線調整的道路整治出新工程及交通改善工程。
(三)其他
1.臨時性搶險、救災、防疫等建(構)筑物。
2.在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大型場館內為會議、展覽等活動搭建的臨時性建(構)筑物。
3.在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為在建項目施工配套且承諾到期拆除的無基礎、可移動或可拆卸的建(構)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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