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6〕2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辦法》已經第2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6年2月12日
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省道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應用等。
本辦法所稱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是指經依法采購并簽訂合同,從事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工程的作業單位。
第三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信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公開公正、審慎適度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信用管理工作,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評價、結果應用等工作。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配合做好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信用信息復核工作;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公路養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配合做好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信用信息復核工作。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轄的公路養護項目有關作業單位信用信息的核查、歸集上報等工作。
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信用信息的上報工作。
第三章 評價工作
第五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依據包括:
(一)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投標和履約情況出具的相關文件;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的督查、檢查結果;
(三)投訴舉報的查處結果或者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交通運輸部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采集的有關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可以作為信用評價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具體見《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
投標行為以養護作業單位單次投標行為作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合同段作為評價單元,其他行為以單個養護作業單位作為評價單元。
第七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信用評價程序為:
(一)信息錄入與采集。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中錄入單位和項目基本信息。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采集當年度所有公路養護作業項目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信用信息,記入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
(二)信息審核和歸集。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審核、歸集相關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歸集工作在次年2月底之前完成;
(三)信息復核。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省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情況進行復核;
(四)信用綜合評價。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復核結果進行信用綜合評價,確定本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得分及評價等級。
第八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定期評價每年開展一次,評價周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工作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九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實行累計扣分制;具有加分情形的,給予相應加分,但總得分不高于100分。具體見《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分計算方法》(附件2)。
第四章 評價等級
第十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評價等級對應的得分“X”分別為:
(一)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二)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三)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四)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五)D級:X<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AA級評定標準分為基本條件、選擇條件兩部分,基本條件應當全部滿足,選擇條件至少符合其中一項。
(一)基本條件為:
1.參評的項目為公路養護工程項目;
2.近2年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及以上;
3.考核年度綜合評分達到相應規定分值。
(二)選擇條件為:
1.考核年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履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不少于2個,且至少有一個項目合同額1000萬元及以上;
2.考核年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履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合同總額在5000萬元及以上;
3.考核年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公路應急養護工程項目,且履約考核為“優”;
4.考核年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履約考核均為“優”,且已被認定為省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綜合評分達到相應規定分值,但不滿足前款規定的AA級評定標準的,其信用評價等級(得分)按照A級(94.5分)確定。
第十二條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護作業單位首次進入本省從事公路養護作業活動的,按照本辦法信用評價標準進行評價,其信用評價等級(得分)原則上不超過A級(85分);在其他兩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均獲得AA級信用評價等級的養護作業單位,其信用評價等級(得分)經有關規定程序公示無異議后,可以直接確定為AA級(95分)。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但未從事公路養護作業活動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其信用評價等級(得分)按照A級(85分)確定。
第十三條 聯合體發生不良行為的,對相關責任方按照相應標準扣分;不能區分責任方的,對聯合體各方都按照相應標準扣分。聯合體成員發生不良行為的,聯合體牽頭人應當與發生不良行為的成員方承擔連帶責任,有關不良行為信息應當同步錄入作為其信用信息。項目依法實施總承包的,項目總包單位有不良行為的按照相應標準扣分,其分包單位無責任的不扣分;分包單位有不良行為的,總包單位和該分包單位按照相應標準扣分。
第十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合并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的單位進行確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分立的,按照新設立單位確定其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于原評價等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更名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
第五章 結果公示與異議處理
第十五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等級的評價結果應當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無異議的,信用評價結果予以認定發布。
第十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對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內通過“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復核意見。
第十七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個年度。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本省上年度進行了信用評價,但本年度無信用信息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信用得分調整為該等級最低分值;
(二)連續兩年未在本省從事公路養護作業活動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凍結其信用評價等級,封存信用檔案;需重新賦值的,其信用評價等級(得分)按照B級(75分)確定。
第六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約束
第十八條 養護作業單位在我省連續2個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的,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在公路養護領域采取下列措施:
(一)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承接公路應急養護項目;
(二)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
(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評優評先、優先安排政策扶持;
(四)免繳投標保證金,適當減免履約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九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在公路養護領域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列為重點關注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二)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性約談。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提高履約保證金比例;
(二)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獎項和榮譽不作為評標加分項;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約束方式。
第七章 信用等級動態調整與管理
第二十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存在信用等級動態調整情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規定,即時將信用等級定為B級、C級或者D級,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信用等級恢復申請書》(附件3),申請調整信用等級:
(一)已在規定整改完成時限內對不良行為進行整改(其中信用等級降至B級的整改完成時限為3個月,降至C級的整改完成時限為6個月,降至D級的整改完成時限為1年),并通過整改核驗,該不良行為的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二)自信用等級動態調整或者上一次信用等級恢復之日起已滿半年,且期間未再發生同類不良行為;
(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已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填報《信用等級恢復承諾書》(附件4),承諾不再失信。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因不良行為直接定為D級的,自被認定之日起未滿一年,不得進行信用評價等級動態調整申請;三年內申請整改次數不得超過2次;動態調整申請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其調整后的評價等級(得分)不得高于B級(75分),評價結果應當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第二十三條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依法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信用管理,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9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2023年12月13日印發的《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蘇交規〔202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
2.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分計算方法
3.信用等級恢復申請書
4.信用等級恢復承諾書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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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交規〔2026〕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