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數規〔2026〕1號
各設區市數據局:
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數據局
2026年3月12日
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建設、運行、服務和管理,促進全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更加規范高效運行,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是指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審批中,要求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依托江蘇政務服務網建立,為全省中介服務免費提供支撐的綜合性網上服務平臺。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通過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通過中介超市提供中介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中介超市在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按照“標準統一、省市共建、分類管理、分級使用、一地入駐、全省通行”進行建設、運行、服務和管理。
設區的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統一建設管理本市中介超市,縣級原則上不再建設。
第四條 中介超市遵循“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原則,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常態開放。中介服務機構和項目業主應當依法依規開展交易活動。
第五條 項目業主依法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指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為中介超市統一管理部門。原則上設區的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為本級中介超市管理部門,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協助開展有關工作。
第七條 省中介超市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編制涉審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并根據省級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動態調整;
(三)統籌協調中介超市建設、運行、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推進中介超市系統對接應用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等。
第八條 設區的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本市中介超市建設、運行、服務和管理工作;
(三)管理本市中介服務事項庫、機構庫、項目庫等;
(四)統籌本市中介超市申請入駐、信息發布等;
(五)組織編制本市涉審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并根據市級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動態調整;
(六)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
第九條 中介超市管理部門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加強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共享應用。發現項目業主或者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的,及時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中介服務領域的行業協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加強會員單位的自律和誠信管理,規范管理會員單位參與中介服務活動的行為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等。
第三章 入駐規則
第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愿原則申請入駐中介超市,簽訂入駐承諾書,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管理規定,提供必要信息和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具備相應中介服務資質資格,或者依法不需要資質資格但具備相應服務能力;
(三)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第十三條 入駐中介超市中介服務機構的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予以公開,接受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主體、資質資格等變化,應當在中介超市及時申請變更或者退出。因變更不及時導致選取活動失敗的,中介服務機構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
中介服務機構申請入駐、申請變更、申請退出的形式要件核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完成所承接的中介服務后,可以自愿申請退出中介超市。
第四章 運行規則
第十六條 中介超市遵循“自主交易、保障公平、突出效率”的原則,由項目業主、中介服務機構自愿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項目業主按需選擇中介服務,填寫采購信息,發布采購公告等,對采購信息、采購方式、公告發布、合同簽訂、合同履行、服務評價等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采購公告發布至報名截止時間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直接選取方式除外)。
禁止發布與中介服務采購無關的信息。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可以自主采用中介超市提供的直接選取、隨機選取、競價選取、邀請選取、均價選取、綜合選取等方式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參與同一項目采購的不同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等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依法依規通過中介超市參與報名。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因故需取消采購,應當發布取消采購公告,將理由告知已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項目業主無故取消中選項目,給中介服務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報名成功的中介服務機構因故需撤銷報名的,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在中介超市撤銷報名。中介服務機構中選后無故毀約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業主在中介服務機構報名截止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中介超市完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并發布中選公告。
第二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服務合同和服務結果上傳至中介超市,并通知項目業主確認。依法應當保密或者不應公開的服務合同和服務結果除外。
第二十四條 項目業主可以在服務結果確認后20個工作日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服務規范等進行評價。
第二十五條 依托12345熱線平臺接收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相關訴求。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中介機構投訴處理情況在市中介超市予以公開。
第五章 評價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門可以定期結合項目業主評價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等情況,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七條 綜合評價結果在市中介超市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價結果公開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設區的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辯,逾期不申請視同放棄申辯權利。設區的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第二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行業主管部門查實后,清退出中介超市。
(一)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
(二)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項目業主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三)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強行或者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五)違規將項目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六)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七)依法被吊銷、撤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被清退的中介服務機構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駐網上中介服務超市。
第六章 數字化建設
第三十一條 中介超市應當全面接入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依托“蘇政源”全省一體化數字資源底座,實現用戶認證互信、數據互聯互通、業務協同聯動。
第三十二條 鼓勵各地中介超市積極運用智能化技術,創新智能問答、智能優選、智能競價、智能監管等服務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條 中介超市建設運行單位應當落實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和數據安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演練,保障平臺穩定運行和交易數據安全,切實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數據局(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細化配套政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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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數據局關于修訂印發《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數規〔2026〕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