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民規〔2026〕1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
現將《江蘇省困境兒童基本生活精準保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教育廳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司法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6年3月31日
江蘇省困境兒童基本生活精準保障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5〕18號)精神,完善科學分類、精準識別、分層保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困境兒童基本生活精準保障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明確對象分類
困境兒童是指未滿18周歲,因家庭經濟困難、自身殘疾或重病、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等原因,面臨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主要包括:
(一)孤兒。包括: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父母雙方符合死亡或失蹤情形的兒童。
(二)父母監護缺失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包括:父母雙方符合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三)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包括:父母雙方符合重殘(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下同)、重病(由各地根據當地重特大疾病救助辦法或醫保部門對居民醫保特殊重大疾病的規定等實際情況確定,下同)情形之一的兒童;父母一方重殘或重病,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蹤、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四)重殘、重病兒童。包括: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或三級以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接受器官移植手術,且術后長期抗排異治療的兒童;患有惡性腫瘤(含白血病),且接受手術、放療、化療、介入治療、生物靶向藥物治療、內分泌治療、造血干細胞移植或免疫治療的兒童;患有慢性腎功能衰竭(含尿毒癥),且長期接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慢性腎臟病4期、5期非透析治療的兒童;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且接受手術、介入治療或長期服藥治療的兒童;患有高風險顱內良性腫瘤,且接受手術、放療、化療或介入治療的兒童;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地中海貧血,且接受造血干細胞移植、免疫抑制治療、替代治療、規范輸血治療、去鐵治療或長期支持治療的兒童;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且長期接受免疫抑制治療、激素治療等針對性治療的兒童;以及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且持續接受針對性治療的其他患病兒童。
(五)社會救助對象中的兒童。包括: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的兒童。
(六)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包括:長期在外流浪兒童,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流動兒童,監護風險較高的留守兒童,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兒童,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以上父母是指生父母和確立合法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且已實際執行滿6個月;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合規醫療費用自付部分是指患病兒童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門診統籌、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按政策規定報銷后,剩余由個人直接承擔的費用。
二、規范認定程序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重殘、重病兒童基本生活保障依申請辦理,嚴格按照個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程序執行。
(一)線上線下申辦。暢通線上線下申辦通道,落實“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引導困境兒童本人或監護人通過“蘇服辦”移動應用端或“江蘇智慧民政”微信小程序線上提交申請(相關申請補充材料清單見附件1)。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受監護人委托的其他親屬代為提交申請。
(二)完善信息查驗。對申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應查驗兒童監護情況、兒童和父母重殘或重病等情況。查驗一般采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無法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由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
(三)優化工作環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由鄉鎮(街道)兒童督導員組織村(社區)兒童主任和兒童社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核實兒童困境情況,填寫《困境兒童入戶調查報告》并作出查驗結論。為保護兒童隱私,不再設置公示環節。對材料完整、事實清楚、查驗無異議的,不再組織民主評議。縣級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遞交的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凡符合保障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計發基本生活補貼。
社會救助對象中的兒童通過社會救助信息平臺數據共享,在“蘇童成長”綜合信息平臺建立關愛幫扶對象檔案;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通過自主申請、強制報告、數據共享等方式,在“蘇童成長”綜合信息平臺建立關愛幫扶對象檔案。
三、夯實基本生活保障
(一)明確保障標準。父母監護缺失和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分別按照不低于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80%和60%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或法定撫養義務人(監護人)為特困人員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其父母均為二級以上智力或精神殘疾的,按照當地父母監護缺失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發放。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病和一級、二級殘疾以及三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對重殘、重病兒童按照不低于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50%發放基本生活補貼。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按照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由民政部門或村(居)民委員會依法擔任監護人的困境兒童,參照當地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二)提升保障質效。健全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統籌銜接。各地結合當地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合理確定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嚴格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增發一定數額保障金的政策規定。對納入保障后仍有困難的兒童,通過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給予補充幫扶。
(三)加強政策銜接。對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且未達到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進行補差發放。已全額領取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的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已全額領取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符合條件的殘疾孤兒依法被收養后,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四)強化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進出有序、精準保障原則,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采取多種形式,及時了解困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及困境變化情況,深入開展復核查驗工作。困境兒童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兒童監護人或受委托的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凡困境兒童死亡的,依法被收養的(殘疾孤兒除外),查找到失蹤、失聯父母的,父母刑滿釋放、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解除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滿3個月的,兒童或其父母重殘、重病情形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以及其他應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情形的(相關動態管理情形見附件2),自次月起終止發放。為保障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前,縣級民政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與困境兒童的監護人簽訂《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使用協議書》,明確困境兒童監護人的義務和責任,加強政府監督。
四、健全工作機制
(一)健全部門協作聯動機制。強化民政部門牽頭作用,合力推進困境兒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地落實。人民法院對申請宣告困境兒童父母失蹤、死亡及撤銷父母監護權等案件快立快審。人民檢察院為困境兒童維權提供便捷途徑,監督涉困境兒童權益的民事訴訟活動。公安部門依法及時受理困境兒童父母失聯報警,加大查尋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財政部門加強資金保障,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困境兒童保障經費。衛生健康部門指導各地醫療機構按照疾病臨床路徑和診斷標準對困境兒童及其父母重病情形予以診斷認定。各級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涉案家庭中的兒童屬于或者可能屬于困境兒童情形的,應通過信息共享或書面函告等方式,及時將涉及兒童父母被宣告死亡(失蹤)、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失聯、被遣送(驅逐)出境、服刑、強制隔離戒毒,或即將刑滿釋放、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等信息,通告兒童戶籍地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地教育、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殘聯協助屬地民政部門開展信息查詢、動態復核,為困境兒童保障審核查驗、動態管理提供支持。
(二)健全監測預警主動發現機制。各級民政部門統一使用“蘇童成長”綜合信息平臺,完善數據錄入、數據共享、數字監督、轉辦推送等功能,常態化監測預警可能符合困境兒童保障條件但未納入保障范圍的兒童信息和已納入保障但情形發生變化的兒童信息。縣級民政部門督促指導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規定時限內對預警信息開展核實、更新及處置建議提報等工作,實現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全面落實“一月一聯、一季一訪、一年兩排”制度,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現新出現的困境兒童,動態跟蹤已保障兒童的變化情況。經基層兒童工作人員政策宣介后,兒童監護人明確表示不愿申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的,由工作人員填寫《困境兒童福利保障政策知情同意書》,記錄監護人意愿、政策告知情況及走訪時間、人員等信息,確保特殊情形處置有據可查。
(三)健全“一事一議”工作機制。對現行救助保障政策暫無法覆蓋、經調查確有實際困難的兒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困難情形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與縣級民政部門會商一致后,啟動“一事一議”認定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民主評議,根據評議結果填寫《困境兒童精準保障“一事一議”申請表》,連同相關佐證材料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經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專題會商且無異議的,及時納入困境兒童保障范圍。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我省既有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政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精神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附件:1.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請補充材料清單
2.困境兒童動態管理情形及需要提供的復核材料清單
3.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檔案管理參考樣表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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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民政廳等10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困境兒童基本生活精準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民規〔2026〕1號).pdf